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行罚【2014】12-13号
案件名称:北京福汇百嘉餐饮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器具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福汇百嘉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孙梅
主要违法事实:我所于9月15日接到分局案件移送书称:“对北京福汇百嘉餐饮有限公司库房内的一次性餐具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查。有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经检测,北京福汇百嘉餐饮有限公司的一次性餐盒,蒸发残渣不符合GB9688-1988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我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北京福汇百嘉餐饮有限公司库房进行了检查,未发现该批次的一次性餐盒,经确认,已使用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进一步核实,该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此案于2014年9月24日调查终结。该单位(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合议,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