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罚(2014)第29号
案件名称:北京鑫顺唐特色火锅城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从事制售凉菜
当事人名称:北京鑫顺唐特色火锅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2013110113001386
法定代表人:唐传昌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3年3月21日以职工赵经验名义与北京市大龙绿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裕龙花园四区33号楼1层6-8,,当事人以此为经营地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取得了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的单位名称:北京鑫顺唐特色火锅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唐传昌(负责人);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裕龙花园四区33号楼1层6-8号;类别:小型餐馆;备注: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有效期限:2013年05月13日至2016年05月12日;许可证号:京餐证字2013110113001386,当事人于2013年05月13日开始对外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从事制售凉菜经营行为,当事人制售的凉菜及销售价格为:水晶红果13元、果仁菠菜12元、老醋花生米10元、凉拌野生木耳15元、姜汁松花蛋10元、蛰皮菜心10元、拌香椿苗18元、炝拌萝卜皮10元、拍黄瓜10元,用于制做凉菜的工具:菜刀一把,案板一个,用于制做凉菜的原料:香油半瓶,醋半瓶,盐半袋,当事人自2013年05月13日至2014年03月06日止,经营凉菜的营业性收入共计7810元,货值总金额共计805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