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当行罚(2014)第01-1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西福华肥牛城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西福华肥牛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韩丽梅
主要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使用的百世口福香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日期2013年12月1日),以上事实有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I03271074523D)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现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