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2014)第070003号
案件名称:陈建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建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核实2014年06月10日至2014年7月9日,陈建军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外东头条17号的香河肉饼,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在操作间内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花生油1桶,菜刀1把,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