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50209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甜水园店食品添加剂在标签中未标明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甜水园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80168887-X
法定代表人:常进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甜水园店于2014年03月27日至2015年01月19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16号楼经营场所销售的由福建省连江县闽海土特产加工厂生产的“酸辣味紫菜汤”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标签配料表中标注为“I+G”,未按其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进行标注。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14年03月27日从北京味美发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食品50袋;于2014年08月01日购进上述食品50袋;于2014年10月20日购进上述食品50袋;于2014年12月10日购进上述食品50袋,进货单价为5.58元/袋,销售单价为6.8元/袋。当事人自2014年03月27日至2015年1月19日共购进上述食品200袋,其中有5袋食品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前于2015年01月03日退回厂家,销售食品195袋,销售利润为237.9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食品的缴税证明,故认定其违法所得237.9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32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