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90018号
案件名称:随艳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随艳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6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广茂大街4号院内鹏达恒业市场北侧的安徽板面馆检查,发现随艳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本案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经查:你于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6月26日期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你经营的安徽板面馆发现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有:电饭锅1个,不锈钢盆1个,勺子1个,面粉3公斤,上述物品价值共计127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