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617号
案件名称:曹羽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曹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02日至10月17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垡头西里35号楼的经营场所,开设 “犇3餐厅”从事西餐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690元, 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为466元,货值金额共计115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