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5号
案件名称:北京安明巴西烤肉餐饮有限公司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项目经营生食水产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安明巴西烤肉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15453862
法定代表人:王志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6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8号二层4-8牌匾为“巴马铁板烧餐厅”的饭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项目经营“三文鱼刺身”、“白金枪鱼刺身”等生食水产品,该公司《餐饮服务许可证》登记的备注项目: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执法人员从点菜机中现场调取了2014年全年的销售表,显示有“三文鱼刺身”、“白金枪鱼刺身”、“红金枪鱼刺身”的销售金额,核算后销售生食水产品的金额288元。 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是从2014年12月23日开始加工经营生食水产品的,经营“三文鱼刺身”、“白金枪鱼刺身”、“红金枪鱼刺身”共三种生食水产品,执法人员从该单位点菜机里现场打印了品项销售表,经核算后销售生食水产品的金额合计288元,未缴税,加工生食水产品的原材料从八里桥市场采购,有进货票据显示原料进货价为300元。但该原料不是单独作为制作生食水产品使用,故剩余原料不能认定为原料价格。执法人员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第四十五条本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的规定,因此确定本案的违法所得为28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