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232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甜水园食品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销售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甜水园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01751395
法定代表人:张浩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2014年6月24日至2014年8月12日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销售拉皮等食品。2014年8月26日,该公司副总经理王龙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到我局接受调查。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生产方便食品的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06月23日,并在2014年年初申请了许可证延续,新的许可证正本于2014年05月05日取得,相应的副页由于环保审批问题一直没有下发。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办公室电脑提取了6月24日至8月12日发往大洋路、新发地拉皮销售统计及豆制品送货单,该公司提供了水晶拉皮成本核算单,通过核算,该公司自6月24日至8月12日销售拉皮总的利润967.08元,执法人员确定违法所得为967.08元。总的销售金额为8341.8元,执法人员确认货值金额为8341.8元。该公司以生产豆制品为主,季节性的生产拉皮,生产拉皮跟生产豆制品共用一条生产线,没有专门从事违法生产拉皮的生产工具,我们无法把其日常合法生产的生产设备中某一时段某一产品所使用生产设备与其合法从事生产的生产设备进行剥离认定,即我们无法认定哪些设备是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生产拉皮的原料均全部用完,其使用的包装也已全部用完。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或者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但被依法注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