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050号
案件名称:刘硕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硕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4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怡然家园1号楼底商王浩泽黄焖鸡米饭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刘硕经营的王浩泽黄焖鸡米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刘硕自2015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24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刀1把,大米2公斤。现场检查该店面积为22平方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刘硕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刘硕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