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CY-03号
案件名称:刘洁(北京正荣鸿业餐饮管理服务中心)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洁(北京正荣鸿业餐饮管理服务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4月21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北一街1号院1号楼101号监督检查时发现:刘洁经营的北京正荣鸿业餐饮管理服务中心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查:刘洁经营的北京正荣鸿业餐饮管理服务中心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4月21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和食品原料有:案板1个,菜刀1把,不锈钢盆1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4-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