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 07-024 号
案件名称:左军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左军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索家坟小区30号楼东侧检查并于2014年7月7日对当事人左军辉调查证实:当事人左军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电饭锅1个、切菜板1个、福临门大米1袋(5kg);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为300元,经调查在营业期间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为3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