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30015号
案件名称:北京好适口餐饮中心第十一分店预包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等标签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好适口餐饮中心第十一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刚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2月15日10时30分至11时,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万树园底商4号的北京好适口餐饮中心第十一分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柜台上存有待售的2袋由蔚县山代王开口杏核加工厂生产的开口杏核,净含量:450克,保质期:六个月,未标注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号标签。该涉案食品该涉案食品2袋无生产日期等标签,已于检查时当场查封扣押,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调查:你单位由总公司以17元/袋人民币购进,共购进100袋,销售价25元/袋,截止检查时已销售98袋,违法货值金额为2500元人民币。故违法所得为2450元,无专用工具及设备。无法提供购货票据,你单位进货未尽到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开口杏核照片;询问调查笔录;情况说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