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40056
案件名称:黄美差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黄美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8月27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取名“金碳炉烧烤店”的字号,擅自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怡海花园恒丰园7-12号楼及地下车库商业B区1段B8号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面积270平方米。当事人从欧尚超市购进各种原材料、酒水饮料,在其店内向顾客提供肉类烧烤酒水饮料的餐饮服务。经营期间,当事人共取得营业性收入3318元。至2015年8月27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无库存,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3318元,获得违法所得3318元。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设备工具有:菜刀2个、菜板2个、烤肉炉1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