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40014
案件名称:北京蜀芳居冷火锅餐饮有限公司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从事餐饮服务
当事人名称:北京蜀芳居冷火锅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涂三奎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0年02月09日取得编号为京餐证字2010110106001279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经营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新村二里19号。店内面积200平方米。餐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0年02月09日至2013年02月08日,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当事人提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新村二里19号租赁合同一份,租赁日期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并自述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10日为自己另一个公司“北京润达红禧酒业有限公司”当库房使用。2015年1月11日开始清空杂物,开始装修准备开饭店。并于2015年3月24日正式开始营业。)该店于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4月2日期间,在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要经营产品为火锅。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采购的食品原材料主要有蔬菜、肉类,分别采购自不同的商户。2015年4月2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其采购的食品原材料已全部使用完毕,没有库存,无半成品,不使用食品添加剂。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主要有菜刀1把,价值20元;菜板1个,价值30元。价值共计:50元。2015年3月24 日至2015年4月2日期间,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共获得货值金额5000元,违法所得共计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