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4〕260004号
案件名称: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生食水产品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林紫银
主要违法事实: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生食水产品餐饮服务活动案 2014年9月12日,我科执法人员对正在营业中的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京餐证字2010110106001324)备注不含生食海产品,但该公司正在经营三文鱼刺身等生食海产品。经过调查,该公司承认未经许可经营生食海产品的实事,并提供了从9月1日至9月11日被检查时经营生食海产品的营业收入共计2386元,违法所得为2386元。该公司经营生食海产品的成品和使用的原料、工具有:三文鱼刺身成品菜肴200克,货值金额62元;原料有500克三文鱼,货值金额72元,工具为砧板一块,货值金额20元;刀具一把,货值金额10元。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货值金额计算方法,该公司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55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