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行罚【2014】65号
案件名称:马尚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马尚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7月3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通州区玉桥东路110号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至被我局查处时,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所得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