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健罚[2015]100016
案件名称:北京恒德康大药房销售不合格保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恒德康大药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杜金凤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批转单(编号:2015000802043),附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JGA20150140),内容为北京恒德康大药房销售的百合康牌大豆卵磷脂软胶囊(批号:541268408)经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不合格,磷脂酰胆碱不符合企业标准Q/RBH0095S-2011标准要求,酸价(KOH)不符合企业标准Q/RBH0095S-2011及食药监办许[2010]114号复检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药店2015年3月11日从北京恒创佳益医药有限公司一次性购进百合康牌大豆卵磷脂软胶囊(批号:541268408)共6盒,单价18元,共108元,尚未销售,于2015年3月17日全部用于抽样检验。故货值金额为108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