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4】100号
案件名称:何建华未经许可从事制售凉菜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何建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25日,北京市昌平区食药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昌平区宁馨苑2号楼5号的北京爱尚川渝川菜馆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何建华现场正在经营制售凉菜,而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不包含凉菜。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将上述情况记录于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当场对该店用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工具及食品原料进行了扣押,并当场制作了查封(扣押)决定书。2014年9月28日约请当事人何建华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认:当事人擅自改变该店《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项目,未经许可自2014年5月25日至9月25日从事制售凉菜经营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4年5月25日至9月25日从事制售凉菜经营活动营业所得人民币500元,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18.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