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10192号
案件名称:刘宗宝(北京瑞升餐饮管理中心)《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宗宝(北京瑞升餐饮管理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9日,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院3号楼1-3层天顺八酒店1层01号的北京瑞升餐饮管理中心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关门未经营,2015年9月12日,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刘宗宝(北京瑞升餐饮管理中心)《餐饮服务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2012年03月01日至2015年02月28日)仍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虾火锅。我局于2015年9月12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加工用砧板1台,刀具2把,盘子50个,碗40个,详见查封(扣押)决定书,食品原料大虾15公斤,蔬菜5公斤,详见查封(扣押)决定书。经进一步调查,上述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20元,经营者提供8月份部分销售票据,认定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126元。未见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