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105号
案件名称:李苏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苏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珠江骏景中区东路123号山西刀削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山西刀削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8月28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现金的消费方式,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经营期间,当事人共计取得总营业性收入50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刀1把、碗10个、锅1个、铲子1把、筷子10双。现场检查当事人面积有30平米,至2015年8月28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使用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已使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因此,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500元,违法所得为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