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07-021号
案件名称:侯瑞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侯瑞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7月3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1号的蜀味候麻辣烫进行检查并于当日对当事人侯瑞晶调查核实:当事人侯瑞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菜刀2把,锅2个,菜板1个竹签1捆,。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为200元,经调查在营业期间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为300元。侯瑞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约为300.00元,不足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菜刀2把,锅2个,菜板1个,竹签1捆。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