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第240017号
案件名称:魏大勤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魏大勤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局办公室转办的群众举报,《(京丰)食药举登06142493》。2014年9月11日,对该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9月11日,魏大勤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枫竹苑北路11号大勤艺术幼儿园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炒锅1个,刀1把,食用油2桶,面粉10公斤;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因不对外经营,没有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为2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