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餐罚〔2015〕250007号
案件名称:北京美飘香炸酱面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美飘香炸酱面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498097-0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8日,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门食药所接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号:中正法医物证动鉴字【2015】第5号),显示:根据检验结果,鉴定意见如下:取自“北京美飘香炸酱面馆有限公司(2015)朝阳国际风情节A1摊位”的8份肉串,其中6份为羊肉,2份为羊肉与其它的混合。当日前门食药所对北京美飘香炸酱面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且合法有效。现场检查该单位库房已没有在(2015)朝阳国际风情节A1摊位销售的同批次羊肉串,库存为0。当日请示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经调查,该单位于2015年1月12日与北京共创士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参展商协议,租用A1摊位销售羊肉串。在北京朝阳公园参加为期5天的北京朝阳国际风情节活动。该单位在风情节庙会期间从北京市朝阳区大洋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牛羊肉厅D-12号摊位总共购进480串羊肉串。2015年2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A1摊位的8串羊肉串进行抽验,根据检验结果,鉴定意见为:其中6份为羊肉,2份为羊肉与其它的混合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