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90013
案件名称:北京九宫格餐饮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九宫格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7851286-6
法定代表人:胡国银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17日 10时20分至10时4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崔彩云(行政执法证号:57040117)、陈少峰(行政执法证号:57040169)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暂安处1号A6-03的北京九宫格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北京九宫格餐饮有限公司涉嫌在餐饮服务活动中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4桶无任何标签的香油(其中1桶已开封使用)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2月1日从北京香千里工贸有限公司购进无标签的香油4桶,进价300元/桶,主要用于日常的炒菜调味。因香油为制作食品的辅助用料,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无标签香油的违法所得。未发现顾客食用后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