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150号
案件名称:陈磊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陈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8日至2014年9月18日,陈磊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华业东方玫瑰小区A4号楼4单元一层右侧房屋经营的“披萨王”餐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违法所得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