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30104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巢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巢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62845914
法定代表人:高志萍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1月27日,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操作间内待使用的一瓶“门旺牌京东板栗”罐头(生产商:天津市蓟县门旺食品厂;QS122509010020;生产日期20140401,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00克),无任何标签。经对该单位驻店经理李勇明询问调查:无违法所得,无违法经营的食品半成品和成品,无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