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字【2014】03004号
案件名称:北京东方神韵餐饮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东方神韵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228006328386
法定代表人:杨志军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东方神韵餐饮有限公司自2014年3月29日至2014年11月14日,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已经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在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镇双井村(京承公路北侧)从事餐饮服务,货值金额人民币3645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