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20054
案件名称:陈宝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宝成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2015年7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东路雪芳里小区1号楼底商的“天津包子王”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15年7月15日,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15年6月6日至2015年7、盆一个月6日期间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锅1个、炒勺一个、盆1个,现场未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成品和半成品。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500元,未缴税,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00元。经复查已停止经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