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80040号
案件名称:乔岩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乔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自2015年09月05日至2015年09月09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各类饮品的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对你用于违法经营的塑料杯3包 每包50个、纸杯9包 每包30个、雀巢全脂牛奶6个 每个1升、蓝莓果粒果酱4个 每个1.2千克。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2015年09月05日开始对外营业,至2015年09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共计取得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为该无名饮品店的经理,所经营使用的食品、原料是在超级市场采购。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雀巢全脂牛奶12元/个,6个共计72元;蓝莓颗粒果酱80元/个,4个共计320元;未发现其他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692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