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00012号
案件名称:浙江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浙江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4291112-5
法定代表人:崔峻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9日15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白河西侧、龚庄子南侧、京密引水渠东侧(密云国际会议中心西侧)的卧龙国际山庄B区0269号住宅楼项目工地开设的工地食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食堂内摆放有待加工的土豆4公斤、油菜3公斤,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的项目经理楼龙生一直在场,楼龙生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该项目工地施工单位“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不能出示位于该地址工地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当事人涉嫌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其涉嫌违法经营的食品土豆4公斤、油菜3公斤及涉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刀一把、菜板1个采取了强制扣押措施。2015年4月15日10时10分,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密云县新北路11号105室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崔峻的授权委托人楼红生进行了询问调查,楼红生承认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其表示该项目工地食堂于2015年3月25日开始截止2015年4月9日现场制作并向工人免费提供给职工餐,有60名工人在该食堂用餐,其不能出示相关进货票据,并核算该食堂经营期内货值金额合计2000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