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10020号
案件名称:北京志朋峻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志朋峻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08016758829
法定代表人:赵九洲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单位自2015年3月6日起对外经营至2015年3月23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包子等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屉子10个、盘子10个、筷子20双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你违法营业期间收入共计2000元。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屉子10个、盘子10个、筷子20双。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并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