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4 〕110039号
案件名称:韩根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韩根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07月09日至2014年08月07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西大街51号开了一家叫“根里香羊蝎子涮肉馆”的饭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和设备有:菜刀1把、菜板1张、盘子10个。现场未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食材、食品添加剂及成品。期间,当事人共进货3240元,营业额共计3500元,即货值金额3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