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第150001号
案件名称:闫明利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闫明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二里42号楼9门D01闫明利经营的麻辣烫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闫明利自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6月12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面粉5公斤,花生油3公斤,汤锅1个,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经营状况不好,时关时停,在营业期间的经营金额有80元,加工的食品全部销售完了,没有剩余。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