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00011号
案件名称:沈鹏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沈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沈鹏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北京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红绿灯西侧200米路右侧的山西刀削面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饭馆正在加工制作刀削面5碗,在该店后厨检查发现用于加工制作食品的原材料西红柿5斤、鸡蛋5斤、盐1袋,加工工具菜刀1把、案板1个、炒锅1个,经负责人确认,上述原材料及加工工具货值金额100元;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工具及原料予以查封扣押。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工具及原料予以查封扣押。经调查,该饭馆实际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二区74号,负责人沈鹏确认自2015年4月15日开业至今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核实,该店负责人确认自2015年4月15日开业至今,由于来就餐人数特别少,经营状况特别不好,截止到今天大流水总数共500元。该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