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39
案件名称:马保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保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保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7日根据投诉举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马保华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驴肉火烧的餐饮服务活动,当场对用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和原料采取了查封扣押。违法事实于2015年4月28日进一步调查核实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自述:于今年3月份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中关村图书大厦南门正对面租了一16平米的房子,开始经营驴肉火烧,从开业到检查时为止营业收入为2000元,未办理任何证照,未纳税,食品原料是自己从市场买的,未记帐,进货金额为900元,剩余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120元。经核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120元,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