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390012号
案件名称:石岩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石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双塔村425号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上述地点以“绿韵翠湖农庄”的名义采用自助餐形式对外从事烧烤肉串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收费分为:每4小时80元/人和每3小时70元/人两种标准。经现场检查仅发现当事人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原料:菜刀1把,鲜羊肉15斤,未发现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账目记录。截止到2014年8月27日,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许可手续。其于2014年8月1日开始从事烧烤肉串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截止到8月27日:其采用自助餐形式经营烧烤肉串的经营所得共计2000元,现场发现的15斤鲜羊肉购进价格为38元/斤,货值总金额为2570元,经营所得未缴纳税款且对于经营情况未做任何账目记录,经营中使用的鲜羊肉采购于昌平区回龙观镇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2厅B52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