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365号
案件名称:宋道文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宋道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文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4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接到市民举报称:位于通州区张家湾镇张辛庄村村委会东边到头北转500米特步专卖店对面的来一锅饭店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调查:宋道文自2015年5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辛庄村经营的“来一锅饭馆”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在此期间,所采购的食品原料共计花费300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为500人民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