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300 号
案件名称:王红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红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王红亚自2015年09月29日至2015年09月30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兴昌佳苑小区底商西第三家开办杭州小吃,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营业期间违法所得2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02元。该饭店面积40平方米,有3名从业人员。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