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40093号
案件名称:王熙涵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熙涵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8日现场检查并经2015年9月9日调查核实,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民大西路东侧的地铁奶茶自2015年8月8日至2015年9月8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原材料及工用具有:1、醇品速溶咖啡1袋,规格为1.6KG/袋,进价80元/袋;2、新的黑加仑子浓缩水果饮料1桶,规格为2L/桶,进价90元/桶;3、一次性吸管5个,一次性杯子5个;以上食品原材料进价共计130元;对以上食品原料采取了扣押措施。现场检查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及半成品,营业期间违法经营所得为1000元整。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170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次日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