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20008
案件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田村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田村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8483089-6
法定代表人:韩敏杰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月14日接到消费者实名举报,反映“在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田村店购买的‘百世醇香无淀粉火腿,净含量350g’等10种预包装食品(实际有11种)包装标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该单位未建立台账及索要检验报告,要求查处并同时处理供货商,被投诉人销售的塑料购物袋无生产许可和标注生产许可编号”。我单位执法人员董婷(执法证号57040161)、杨国才(执法证号5704160)于2014年1月20日14时00分至15时0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乙1号院乐府家园1号商业楼的“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田村店”经营的被投诉的11种食品进行检查。经调查,你单位2013年12月7日从北京福派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王家渡麻辣味火锅底料”,规格是200克/袋,该批次食品进货数量120袋,进价是9.8元/袋(含税),进货金额是1176元(含税),已全部售出,销价是14.5元,销货金额是1740元,货值金额是1740元,获利564元(未缴税)。又查,你单位2013年12月15日从北京和川益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尚珍五香牛肉粒”,规格是55克/袋,标签上配料表标注“五香粉”,该批次食品进货数量是30袋,进价是5.53元/袋(含税),进货金额是165.9元(含税)。已全部售出,销价是6.7元,销货金额是201元,货值金额是201元,获利35.1元(未缴税)。再查,“王家渡麻辣味火锅底料”标签上的配料表标注“豆瓣酱”,执行国家标准《GB/T20560-2006地理标志产品郫县豆瓣》;“尚珍五香牛肉粒”标签上配料表标注“五香粉”,执行的是GB/T15691-2008《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你单位经营上述2种预包装食品未标注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名称,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3.1的规定,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共1941元,违法所得共计599.1元。你单位销售的“尚珍五香牛肉粒(净含量55g)”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索取的检测报告经调查属虚假报告。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