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字(2015)第150028号
案件名称:冯少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冯少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0日10时20分至11时0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王卉(行政执法证号:57040102)、彭娆(行政执法证号:57040100)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双榆树南里10号楼西侧平房,牌匾为“板面王”的餐厅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当事人冯少波涉嫌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板面王的餐饮服务活动,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原料“面粉4斤、盘子20个、筷子20双”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6月29日开始对外营业,至2015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共计取得违法所得350元。当事人经营使用的食品、原料是由市场自行采购,当事人保留购物票据,进出货台账,收入账目,没有缴纳税金。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面粉4斤;8.75元每斤共计35元,未发现其他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38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