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4]02-501号
案件名称:北京新九龙餐饮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新九龙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庆和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4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康街2号(德胜园区)北京新九龙餐饮有限公司厨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厨房调料柜内有3瓶“广味源”牌沙爹酱,净含量:220克,生产日期:2011.12.24,保质期:18个月,3瓶未开封;“山城”牌麻辣酱1瓶,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12/09/11,保质期:18个月,未开封;“李锦记”叉烧酱,净含量:240克,生产日期:2010-10-29,保质期:三年。上述三种食品均已过期,均予以扣押处理。经调查,该单位该批次“广味源”牌沙爹酱大致是2012年2月15日购进的,共进了12瓶,单价8元每瓶,进货价格为96元,于2012年12月前使用了9瓶,另外3瓶未开封,放置于厨房调料柜内;同批次“山城”牌麻辣酱是2012年4月10日进的,共进了12瓶,单价8.75元每瓶,进货价格为105元,于2012年12月前使用了11瓶,另外1瓶未开封,放置于厨房调料柜内;同批次“李锦记”叉烧酱大致是2012年2月15日左右购进的,共进了12瓶,单价13元每瓶,进货价格为156元,于2012年12月前使用了11瓶,另外1瓶未开封,放置于厨房调料柜内。该单位能够提供“山城”牌麻辣酱进货票据,“广味源”牌沙爹酱及“李锦记”叉烧酱的进货票据已经自行销毁。据其自述,过期食品未经使用,无违法所得,无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4-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