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第380011号
案件名称:北京稻香湖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稻香湖景酒店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稻香湖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稻香湖景酒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6373450-7
法定代表人:罗冠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5日9时10分,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食药所接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编号为:GL15060213-01的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中显示,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6月2日送检的抽样于北京稻香湖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稻香湖景酒店的馒头(散装200g)经检验铝参数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6月25日10时50分,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食药所执法人员王剑桥、苑善振(行政执法证号57040172、57040229)出示证件后,对北京稻香湖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稻香湖景酒店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散装馒头。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送检的馒头是当事人6月1日制作的,共制作了10个,其中3个送检,剩下的7个当事人员工自己吃了。10个馒头货值金额为20元,无违法所得。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