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当罚〔2015〕240001号
案件名称:高玉琴(北京逄师傅嘉兴火锅店)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等案
当事人名称:高玉琴(北京逄师傅嘉兴火锅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L6312162-X
法定代表人:高玉琴
主要违法事实:你(单位)1名工作人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取得消毒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第1款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第2项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