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90015号
案件名称:张品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品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 3月9日 10时00分至11时0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崔彩云(行政执法证号:57040117)、陈少峰(行政执法证号:57040169)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双泉堡南站西侧200米门匾标示为的正宗牛肉板面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品涉嫌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牛肉板面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雪花牌面粉1袋(5公斤/袋)、金龙鱼牌食用油1桶(5升/桶)、碗10个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3月1日开始对外营业,至2015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共计取得违法所得100元。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所经营使用的食品、原料是从小营批发市场买的。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雪花牌面粉1袋(5公斤/袋),125元/袋,金龙鱼牌食用油1桶(5升/桶),75元/桶,未发现其他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