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50535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甜水园店食品生产日期不易辨识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甜水园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80168887-X
法定代表人:常进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甜水园店于2015年02月13日,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16号楼经营场所销售的1袋“福花180g龙口粉丝”,该食品生产日期不易辨识。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02月13日销售了1袋“福花180g龙口粉丝”,进货单价为7.20元/袋,销售单价为8.10元/袋;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食品的缴税证明,故认定其违法所得0.90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10元。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其他食品有标识模糊、不易辨识现象。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