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4〕160011号
案件名称:王岳涉嫌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岳
主要违法事实: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市12331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处理单,举报北京市东城区黑芝麻胡同16号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前去检查,发现当事人王岳(身份证号:110221198810190913)在此地点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原料和食品:金摩可咖啡227克x1袋、正北牌半方糖350gx2盒、微波玉米花130克x3袋、喜力啤酒330mlx2瓶、可口可乐330mLx2听、雪碧330mLx2听、塑料盘2个、玻璃杯5个,现场发现酒水单一本、记录每日营业收入的笔记本一个。 经查,王岳自2014年11月15日至2014年11月28日期间,其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555元、涉及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794元。当事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发现该店的违法行为之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立即改正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