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4〕160010号
案件名称:吴帝言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帝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吴帝言
主要违法事实: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市12331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处理单,举报北京市东城区细管胡同14号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前去检查,发现当事人吴帝言(身份证号:110108198509095734)在此地点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原料和食品:果味粉1kg x2袋、沙拉酱1升x2袋、深井碘盐400 gx2袋、番茄沙司1kgx2袋、金胚玉米油1升x2瓶、海天酱油老抽500mlx2瓶、不锈钢盆2个、不锈钢托盘1个,现场发现用于记录每日营业收入的笔记本一个。 经查,吴帝言自2014年11月3日至2014年11月6日期间,其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154元、涉及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381.5元。当事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发现该店的违法行为之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立即改正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