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行罚[2014]13-03号
案件名称:北京宝元怡和春天餐饮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宝元怡和春天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林忠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月7日我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2号新中大厦一层二层的北京宝元怡和春天餐饮有限公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热灶间辅料和调料摆放台面上有已开封“萧山萝卜干”1袋,该产品外包装标识生产日期:20130303,保质期10个月,该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对已开封“萧山萝卜干”现场称重,约200克。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购进票据。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3-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4-03-07